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 (以下简称 "中试基地") 建设发展,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,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,根据《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》(鲁政办字 2024] 148 号) 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基地,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,以行业优势创新资源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依托、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、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、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熟化研发和中间性放大试验等服务,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、适用、成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体。
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,致力于实现从科技研发到成果产业化的无缝衔接,是 "放大的实验室、缩小的生产线", 按照 "聚焦产业、技术先进、开放共享、规范管理、市场机制、风险可控" 原则建设,着力开展对外中试服务。
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:样品试制、工艺验证、放大熟化、小批量试生产、产品性能检测、技术咨询服务等。
第五条 坚持立足实际、需求导向,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,按技术需求细分中试领域,强化顶层设计,分阶段、分步骤推进中试基地建设,加快形成完善的中试基地体系化布局。
第六条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结合主导产业,统筹规划布局,整合各类中试资源,建设开放型、专业化中试基地。鼓励各类园区、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等建设满足行业共性需求的中试基地,开展跨行业、跨领域的高水平中试服务。鼓励链主企业、行业重点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,凝练中试需求,共建中试基地。探索 "中试 + 研发"" 中试 + 孵化 ""中试 + 基金"" 中试 + 场景 "等模式,大力发展" 中试 +" 生态,创新盈利模式,提升自我造血能力。
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中试基地认定、管理与绩效评价等相 关工作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作为本部门、本地区中试基 地的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申报、日常服务等工作。中试基地依托 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严格落实安全、环保、保密等主体责任。
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
第八条 中试基地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、公共创新服务平 台等牵头建设,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。同时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:
(一) 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。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省内注册;原则上中试基地建成两年以上,且有中试服务项目 实现产业化的成功案例。
(二) 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。能充分发挥现有中试装置作用,面向全行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。
(三) 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。人才队伍专业结 构合理,技术水平高,能够满足中试需求;具有中试研发能力强、 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能够将理论、技术与生产实 际紧密结合,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、工艺规程和质量控 制措施。
(四) 具有必要的中试设备、场地条件。有工艺验证、放大 生产、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,有开展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 设备,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。
(五) 符合安全、环保要求。中试相关环节的环境条件、工 艺流程等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。近五年未发生重大 安全、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。
(六) 管理规范、运营高效。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 收费标准;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相关措施及制度。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。
(七) 服务业绩显著。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近两年中试服务收 入到账额不低于 200 万元。
第九条 中试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,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、本地区的申报工作。
第十条 申请认定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 中试基地认定申报书;
(二) 中试人才队伍、场所条件、设备清单、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;
(三) 关于中试环节的安评、环评报告;
(四) 中试服务收入到账等证明材料 (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);
(五) 其他能体现创新和中试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。
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认定程序:
(一) 组织申报。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,按照申报要求,编写中试基地认定申报材料,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,并进行推荐。
(二) 专家评审。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,择优提出拟认定中试基地名单。
(三) 公示批复。省科技厅对拟认定中试基地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,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。
中试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 "山东省 + 技术方向 + 中试示范基地"。
第三章对外服务
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,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。
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机制,加大中试装置等开放共享力度,面向全行业提供中试服务;应组建由科学家、工程师、企业家、技术经理人等组成的专家团队,为中试研发、工艺设计、产业化落地、推广应用等提供智力支持。
第十四条 将中试基地纳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管理,实时发布中试装置目录、服务内容和开放状态等信息,为全省中试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。
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与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,创新机制模式,加强中试人才培养,打造 "懂研发、懂设计、懂工艺、懂生产、懂市场" 的中试人才队伍。
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在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,营造良好营商环境。
第四章管理与绩效评价
第十七条 建立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应包括中试基地上年度工作进展、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,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,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后,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报省科技厅。
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。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:建设运行管理、中试技术研发投入、面向社会开展中试服务、中试成果转化落地、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、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情况。评价结果分为 "优秀"" 良好 ""合格"" 不合格 "4 个等次,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九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"不合格" 的,限期一年整改,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 "不合格" 的,取消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。
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申报、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,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;已经认定的,撤销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:
(一) 有提供虚假材料、数据等行为的;
(二) 未能按要求将中试装置等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不够的;
(三) 因未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、环保等事故的。
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发生更名、分立、合并、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,由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,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五章支持政策
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 "优秀" 的中试基地,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补支持。
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科技股权投资条件的中试项目,通过 "先拨后股"" 拔投结合 ""股权直投"" 股权联动 " 等方式予以支持。
第二十四条 强化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应用导向,引导科技人员携科技成果到中试基地开展中试。依托山东科技大市场,定期征集汇总中试项目,向中试基地推介。鼓励各地依托中试基地精准招引科技项目,放大中试基地建设综合效应。
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、社会资本与中试基地合作,组建中试项目基金,参与中试基地建设运行,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项目。
第二十六条 依托各类平台载体,加大中试基地信息推介力度,重点推介其中试业务、服务案例、收费标准等,扩大中试服务社会知晓面,促使更多高校院所和企业到中试基地开展中试。
第六章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10 日。